当前位置: 黄鼬 >> 黄鼬的种类 >> 非法猎捕黄鼠狼一千余只,王某等21名被告
案例四
非法猎捕黄鼠狼一千余只
王某等21名被告人被判刑
年11月至年2月间,王某义、王某英两兄弟明知黄鼬、刺猬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仍共谋到南通地区收购黄鼬和刺猬,再贩卖至安徽省某皮毛市场。后二人在南通市通州区、海门区、启东市、如东县等地,分别与陆某昌等19人约定,由陆某昌等人捕猎黄鼬、刺猬,王某义、王某英负责收购并向其中部分人出售猎夹用于捕猎。陆某昌等19人为牟利,明知黄鼬、刺猬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仍然在住处周围野外通过布放猎夹或用手电筒夜间照明等禁止使用的方式捕猎黄鼬、刺猬,出售给王某义、王某英。王某义、王某英通过上述方式共捕猎黄鼬只、刺猬只。收购黄鼬、刺猬后,二人共同加工,上述黄鼬、刺猬尚未出售即被查获。
经鉴定,上述黄鼬、刺猬都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义、王某英为牟取经济利益,长期从事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活动,主动向多人提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犯意,诱使他人实施非法狩猎行为,主观恶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以非法狩猎罪对王某义、王某英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对19名直接捕猎者分别判处拘役四至五个月不等,适用缓刑,或者单处罚金三千元至六千元不等。判决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
“三有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对生态系统的功能和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破坏生态系统平衡,更会促成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甚至引发公共卫生风险,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因此,必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行为,才能从源头上防控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本案的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非法猎捕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心,同时警醒社会公众,切莫因贪图私利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全社会都应保护野生动物,做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未完待续……
来源|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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