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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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发生在宜兴市西渚镇的一例非法狩猎案件判决了。宜兴市森林警察大队大队长宋惠中于2月27日下午对此予以证实。据了解,当天下午,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狩猎犯罪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根据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9+1”改革方案,宜兴市境内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属于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跨区域集中管辖范围,故检察机关依法向姑苏区法院提起公诉。值得一提的是,姑苏区法院当天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和信息化手段,异地“隔空”完成了这场庭审,审结疫情防控期间破获的非法狩猎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江苏省宜兴市全境范围内全年禁止使用包括猎夹等手段进行非法狩猎。年6、7月起,被告人王某多次至宜兴市西渚镇西渚村、篁里村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猎夹狩猎黄鼬、松鼠并贩卖。年2月4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民警在其家中查获已死亡的黄鼬10只、赤腹松鼠5只。庭审中,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杨国栋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席法庭。杨国栋博士从黄鼬、松鼠的一般用途、在生态环境中的地位作用,以及非法猎捕行为可能对公共安全、人类健康带来的危险等方面阐述了相关专业意见。特别提到野生黄鼬和赤腹松鼠可能携带病毒、寄生虫,这些病毒不排除有人畜共患病的潜在风险,而猎捕、运输、加工、食用等行为极易扩散、传播,容易导致发生传染病等疫情。

姑苏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为满足一己之私猎捕野生动物及非法交易等违法行为,不仅伤害到整个生态链,且在猎捕、运输、交易或者食用、加工过程中会产生细菌、病毒传染疾病,危害公共安全等巨大风险。被告人王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夹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王某所猎捕的动物均已死亡,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何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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