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黄鼬 >> 黄鼬的天敌 >> 非法猎捕野兔野鸡红隼2起破坏野生动物
4月1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通报,莒县检察院近日集中起诉了多起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猎捕野兔、野鸡等野生动物共计41只
年1月至4月,赵某某先后多次夜间到莒县村庄周边山岭地,采用强光进行照射,同时使用细狗以及手抄网等工具进行非法猎捕,猎捕野兔、野鸡等野生动物共计41只。
同年4月8日,莒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在赵某某租住的房屋内发现野兔死体1只、黄鼬死体1只、蟾蜍活体10只(已放生)。
年3月17日,莒县检察院以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依法向莒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事实、定性认定意见及量刑建议,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判处赵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承办检察官表示。
猎捕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隼
于某某在莒县某村住宅小区空地内,通过在鸟笼中投放诱饵的方式猎捕野生鸟类一只,并饲养一段时间。于某某在互联网进行出售时,被热心群众发现并举报。经有关部门认定,被捕获的鸟类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隼。被捕获的红隼生存状态良好,经调查取证后被办案民警带到野外放生。
莒县检察院以于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莒县法院提起公诉,于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年3月25日,于某某被莒县人民法院以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承办检察官表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