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鼬

普法非法狩猎罪的行为对象主观认定立案

发布时间:2024/12/20 15:46:13   
北京中科刘云涛 http://m.jpm.cn/article-89116-1.html

远古时,人依靠采集狩猎为生,自制工具与丛林中的飞禽走兽斗智斗勇以求扩大食物来源。

随着农业生产的进步,狩猎已经不是人类维持生存的必选项,但出于原始爱好的推动或者利益的渴求,即使是珍贵、濒危动物,被行政法予以保护并由《刑法》对猎捕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的,仍然无法杜绝其受到非法猎捕之害。

不过对多数人而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朱鹮、豹猫、黑麝、穿山甲、金丝猴等不那么随处可见,与生活更为贴近的往往是涉及陆生一般野生动物的非法狩猎,所以司法实务中才有因打了麻雀捕了蛤蟆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子。

有时大家可能为此产生疑惑,为何有人用弹弓打死10只麻雀就涉嫌非法狩猎,为何同样因存在非法狩猎行为被警方找上门,最后处理方式又不同,有的从轻有的从重,有的免除刑事处罚,有的只进行财产刑处罚即判处罚金,有的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适用各异。

解疑就要讲到本罪的行为对象、主观认定、立案标准与定罪量刑问题,也就是本文简析的重点,每个案件的判罚都有其依据和保护生态的意义,结合一些实际案例加以分析更加明确。

行为对象

本罪保护对象参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表现出行政犯特征,行为对象在社会价值、生态与科学研究方面均具备一定的价值也就是常说的“三有”保护动物,过度狩猎《保护名录》中的动物会破坏环境资源与生态平衡,故此立法以禁。

从日常角度说,非法狩猎罪行为对象最典型的特点就是不会给人珍稀感,相反在乡间田野甚至城市郊区、河边、花园、树林甚至居民屋中都能见到,比如青蛙、蟾蜍、各种蛇类等,再如啄木鸟、斑鸠、野猪、野鸽子、草兔、壁虎、麻雀、石鸡、黄鼠狼、狗獾、野生黄鼬等。

主观认定

非法狩猎罪属于故意犯罪,直接与间接的故意均可认定,行为人或许不具备足以了解狩猎对象名称和保护级别的专业知识但明知或应当明知猎捕对象区别于人工饲养家禽牲畜,是野生动物。

直接故意相对好认定,比如甲明知过度射杀麻雀会导致野生动物资源被破坏而希望后果发生,间接故意即为听之任之,放任犯罪后果出现;

如某养殖户知晓池塘附近常有属于三有保护动物的水鸟出没,仍然为了防止人偷水产品私设电网,放任电死后果并达到情节严重,被认定犯罪。

由于主观目的不同,非法狩猎行为或将以别罪论处,如本罪行为人获得保护动物后不需要有特定的处置目的,但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食用目的就是必要的条件。

案例:王某、臧某为河南商丘农民,年10月至年5月期间两人商议“打野味解馋”并在禁猎期和禁猎区用上了被禁止的工具抓到2只啄木鸟和2只斑鸠,猎捕到的鸟无一幸免全部死亡,被控非法狩猎罪,最终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王某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臧某被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上述案例中2被告的行为更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其一,以食用为目的;其二,非法猎捕对象虽然不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也是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主观上区别于本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的情形。

立案标准

非法狩猎罪,并非绝对禁止禁止猎捕野生动物,而是设定一个限制的范围,以防止“过度”。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本罪表现出区域,时期、工具、方式“四禁”,指的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也就是说,与行为犯不同,实施前述行为并不一定构成犯罪,根据最新《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会按犯罪处理。

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或者不起诉,具体认定时结合其动机、猎捕数量、事后的态度表现等情节予以评价。

案例:许某为河南信阳农民,年,其在区域为禁猎区的前提下使用禁止工具钢丝套意图猎捕野生动物,没想到偷鸡不成蚀把米,7天后钢丝套致使邻居家的牛被套死,许某的罪行也被发觉。

许某不仅赔了邻居元还受到刑事处罚,犯非法狩猎罪被判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上述案例中,许某获罪即是源于犯了“禁猎区”、“禁用工具”两禁且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

所谓情节严重,按《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包括: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定罪量刑

符合前述标准,即可追诉、定罪,但在具体量刑时,根据个案情节刑罚也有轻重之分,本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案例:徐某为山东淄博某区农民,年10月其不顾所在区被通告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通告设置诱鸟笼捕到13只山草鸡,并全部卖掉,恰好卖给一位热衷放生的男子,该男子买下山草鸡后全部进行放生,歪打正着避免了更恶劣的后果。

徐某有自首情节、退缴了违法所得的元,法院从轻处罚以其犯非法狩猎罪处罚金一千。

上述案例中徐某因“两禁”获罪,但相对来说犯罪情节与后果严重性较轻,从而影响到了量刑,最后仅进行了财产刑处罚。

有从轻就有从重,犯非法狩猎罪从重处罚的,涉及到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但还没有达到如袭警罪等其余罪名标准的;

对环境和动物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后果的;之前虽然没有因破坏本罪保护的资源获罪,但2年内曾经为此受到过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的。

小结

看似不起眼的野生动物与人类同为自然界的成员,一旦猎捕过度,造成的恶劣后果最终都会报应在人类自身,立法以禁并非全禁,法律的条文意在维持人与自然的和谐,保证“适度”。

(《普法:非法狩猎罪的行为对象、主观认定、立案标准与定罪量刑》图片为网图,配合叙事,与案无关;原创文章,抄袭转载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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