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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经济日报首席记者贠娟绸
3月31日,第三次修正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下文简称《办法》)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办法》明确,山西省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4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农工委等负责人介绍相关情况。
关键词:野生动物交易、猎捕
为了斩断包括有形市场、网络交易、黑市交易、走私贩卖等各种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利益链条,《办法》规定,山西省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服务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寄递等经营者,不得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提供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
餐饮经营者不得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等招揽顾客。
同时,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食用、交易、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
关键词:全面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
根据《办法》山西省依法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具体包括:褐马鸡、黑鹳、华北豹、原麝、大天鹅、猕猴、刺猬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猪、草兔、原鸽、猪獾、黄鼬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蝙蝠、田鼠、蝉等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外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办法》还规定,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
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内的猪、鸡、鸭、鹅、牛、羊、驴等家畜家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疫检验后,可以食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防疫需要依法决定临时禁止食用的除外。
山西省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
为保护野生动物,《办法》规定,每年4月5日至11日为山西省爱鸟周。9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山西省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
每年3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山西省禁猎期。每年3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山西省禁猎期。禁猎期内因野生动物造成危害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请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受伤、受困、病饿、迷途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和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和送交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同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兴建工业、民用设施或采石、开矿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时,涉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执行。
关键词:法律责任
明确《办法》,违反规定,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没收陆生野生动物,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十倍的罚款。
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十倍的罚款。
为非法陆生野生动物交易提供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以及违法制作招牌、菜谱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用于食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吊销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十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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