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黄鼬 >> 黄鼬的天敌 >> 盗掘四座战国西汉古墓8人获刑,与售赃者
在长江禁采区盗采江砂4.6万吨,30余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万余元;8人团伙盗掘古墓获刑,与倒卖者被判共同赔偿抢救性考古发掘费用15.6万余元……6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年度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彰显了江苏法院打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
在禁采区盗采江砂4.6万吨,30余人获刑并赔偿万元
年3月至7月,张某山、章某晨等人提供“三无”采砂船,与事前联系的购砂船主章某伟、凌某华、鲍某文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上下断面(长江禁采区),通过采运一体的方式共同非法采运江砂吨,价值万余元。
马某玉明知江砂系盗采,仍收购吨并予以出售。经评估,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万余元,其中,河床结构损害万余元、鱼类资源损害9.6万余元、底栖生物损害1.4万余元、生物多样性服务价值损害10万余元、后续监测费用3.4万余元。
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山等32名被告人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禁采期、禁采区从事非法采砂活动,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马某玉明知江砂系盗采仍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同时,判决张某山等14名被告人对其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万余元,按照各自参与犯罪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
据介绍,本案是《长江保护法》实施后仍顶风作案的一起严重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案件,由公安部指定江苏公安侦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该案的审判有力打击和震慑了长江非法采砂犯罪活动,彰显了人民法院积极维护长江流域自然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8人团伙盗墓获刑,与倒卖者共赔抢救发掘费15万余元
年11月至年1月11日期间,杨某涛等8人经事先预谋,交叉结伙,多次趁夜间前往江苏省盱眙县、安徽省天长市等不同地点,采用“打钢钎”“挖盗洞”等方式盗掘四座古墓葬。
经鉴定,被盗古墓葬分别是战国至汉代古墓葬、西汉早期古墓葬、战国晚期古墓葬,对研究战国晚期、西汉早期墓葬形制、当地历史,当时器物的艺术性、制作工艺的科学性等均有一定的参考研究价值,是非常重要的历史遗存。被盗文物中,有二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4件、一般文物3件。该盗掘行为对墓葬资料的完整性造成了严重破坏,对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判断均造成严重影响。
年12月中下旬,翟某军联系陈某帮助其销售铜镜,陈某为牟取利益,主动联系山东买家邹某磊,后陈某将六块汉代铜镜以2.2万元的价格卖给邹某磊,从中获利元,剩余2万元被杨某涛等人分配。盱眙县博物馆对被盗掘的古墓葬进行了抢救性考古发掘,实际产生发掘费用15.6万余元。
该案庭审现场
盱眙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杨某等8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1万元不等;以倒卖文物罪判处陈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元;对涉案文物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杨某涛等人共同退出违法所得8.7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法院还判决杨某涛等9人在各自参与范围内对抢救性考古发掘费用15.6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据介绍,盗掘行为严重破坏古墓葬的原有环境、墓葬资料的完整性,破坏了国家文物管理秩序。倒卖文物是盗掘古墓葬行为实现获利的渠道,与盗掘古墓葬者之间形成了利益链条。本案的审理、裁判,对于打击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具有积极意义。
捕获食用一尾中华鲟即犯罪,获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年3月,李某义等人在长江口附近海域实施非法捕捞鳗鱼苗等水产品过程中,捕获中华鲟一尾。在联系出售不成后,李某义将鱼身分割成数块带回住处烹饪食用,鱼头、内脏抛入长江口水域。经鉴定,该鱼为中华鲟,系约5龄至6龄幼鱼,整体价值在19.23-37.5万元之间。
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义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致一尾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死亡,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李某义具有坦白、立功、认罪认罚情节,且已缴纳部分生态损害赔偿金,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李某义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李某义未上诉。
据介绍,中华鲟自然状态下数量极少、濒临灭绝,被誉为“鱼类活化石”“水中大熊猫”。本案的判决对于维护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具有积极意义,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长江非法捕捞行为的坚定决心。
猎杀、买卖黄鼠狼超万只,21人获刑并赔偿损失万元
年至年,李某华、王某浪等18人先后采取猎夹等禁用方式行猎,并将捕获的黄鼬杀死后出售。李某全、王某虎明知黄鼬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仍收购黄鼬死体或皮毛1万余只,并出售给刘某明等人。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非法狩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全、王某虎、李某华、王某浪等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灌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同时判决李某全、王某虎对因非法买卖黄鼬1.2万只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万元;其他猎捕者、收购者、出售者对各自参与非法买卖或收购的黄鼬数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与直接收购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介绍,黄鼬俗称“黄鼠狼”,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本案从源头上切断猎捕、收购、出售“一条龙”式的非法交易链条,不仅追究猎捕者、收购者的刑事责任,还依法追究收购者、猎捕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让非法收购者、猎捕者为共同的生态环境侵权行为付出经济代价。
新闻链接
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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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通讯员沈高轩
校对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