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黄鼬 >> 黄鼬生活环境 >> 热点刑评倪雨苗吃货须知禁食的野生动
年末爆发的一场新冠肺炎疫情,使人们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困顿。尽管,目前尚无研究表明中间宿主为何种野生动物,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下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修订吹响了号角。笔者以一则小文简单梳理禁食的野生动物黑名单、可食用的动物白名单,以飨吃货读者。
一、禁食的野生动物黑名单
1.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CITES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例如,穿山甲、大熊猫、水獭、中华白海豚、梅花鹿、鸳鸯、丹顶鹤、扬子鳄、大鲵、中华鲟等。
注意:①年4月14日,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将《CITES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如犀牛、食蟹猴、袋鼠、鸵鸟、非洲象、斑马等),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②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9号将《CITES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按照被核准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级别进行国内管理,进出口环节需同时遵守国际公约有关规定,并在公告后附上相应名录。当然,《CITES公约》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同一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并非一致。
2.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三有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例如,树麻雀、中华蟾蜍(癞蛤蟆)、黄鼬(黄鼠狼)、刺猬等。
3.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非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属于《决定》新规定的内容,尚无具体名录,这也是吃货们最为关心、最受争议的名录。但可以肯定的是,地方级重点保护或者一般保护野生动物会列入其中。例如,《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果子狸(花面狸)、黄鼬(黄鼠狼)、画眉等(与《三有名录》有所重合)。
误区一:食用非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不会涉嫌犯罪。众所周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食用而非法购买的,会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是,吃货们或许对食用非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抱有侥幸心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答记者问可知,下一步我国将全面梳理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统筹开展相关立法修法工作,诸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司法解释等进行修订,食用非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可能会涉嫌犯罪。即便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也即违反上述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量刑。或者,虽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误区二:野生动物仅限野外环境生存的动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37号)(笔者暂不论该解释是否突破《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感兴趣的读者可以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deyishus.com/lkgx/8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