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黄鼬 >> 黄鼬的繁衍 >> 塔河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非法运输珍贵野
年6月6日上午,塔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魏某某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审判长由塔河法院党组成员、刑庭庭长张威担任,塔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丕义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依法出庭履职。该案系塔河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年9月,被告人魏某某到十八站林业局丹阿公路km附近的森林狩猎时,发现一只被他人套住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驼鹿(已死亡),魏某某将驼鹿的头部及部分肉块运回家中保存。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猎套、猎夹等工具,在十八站林业局局址周边的黄豆地及森林中捕获狍子8只、貉1只、黄鼬12只、松鼠2只、雉鸡5只。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中心鉴定:送检的狍头8个、貉皮1件、松鼠2只、黄鼬12个、雉鸡5只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公益诉讼起诉人话语
公益诉讼起诉人张丕义
野生动物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保护野生动物也是保护人类自身的生态环境和健康生活。被告人魏某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制品;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魏某某非法狩猎狍子、貉、黄鼬、松鼠、雉鸡,破坏了生态资源,应赔偿相应的生态修复费用。
庭审现场
庭审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法定程序,充分还原了案件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当庭认罪,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庭出示证据
当庭宣判
塔河县人民法院当庭对被告人魏某某宣判:一、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作案工具猎夹41个、猎套79个依法予以没收;三、被告人魏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生态资源修复费用人民币.00元,上缴国库,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塔河县人民法院严格按照大兴安岭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环境资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依法规范涉环境资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加大力度打击涉环境资源领域的违法犯罪,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着力宣扬“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和“有损必究”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运用司法手段守护全县的“绿水青山”,为实现绿色发展,共建绿色生态家园,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